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和不可诉性,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14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则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核;二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责任(本文不涉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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