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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确认

作者:佚名   时间:2012/8/5 14:19:0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05   [ ]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中有答复,根据这一解释,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为:
    1.车辆买卖过程中不进行登记过户,买卖双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如果认为车辆未经登记过户,车辆所有权即不发生转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车辆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要件,作为动产的车辆,转移占有即为交付,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所有权转移之后,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收益,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由过错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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