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一点是,在发生事故之前受害方与责任方素不相识,互不了解,事故的责任方的主要财产往往是肇事车辆,查询其它财产则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启动诉讼程序后,财产保全的财产往往只有肇事车辆。根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车辆,但检验、鉴定必须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发还当事人。而启动诉讼程序的过程较为复杂,往往是进入诉讼程序后,车辆已早被发还给当事人,法院再对车辆进行保全产生了较大的难度,加之当事人对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一般不能够及时申请诉前保全,这样就会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审判后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因此,公安交警机关和法院之间有必要搞好衔接,即交警在处理中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规定,促使当事人及早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措施,公安机关及时配合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对此,陕西省公安厅陕公交(2004)83号“关于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不得因事故责任人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事故伤者抢救费用扣留事故车辆;对于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无法落实的,交警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扣车期限到达七天前通知交通事故伤者一方当事人、亲属或者代理人,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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