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前,根据《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交警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调解终结之后法院才能受理民事诉讼,这一规定较为明确,便于掌握。但《道交法》及其他法规中均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道交法》第74条第l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新法施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不再附有前置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是以当事人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即在公安交警机关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我们赞成第一种意见。 法发[199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起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由此设立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其作为《办法》的一个配套通知,在《办法》废止后,应当同时废止。《道交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新法施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不再附有前置程序。同时,《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据此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总结:在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前提下,受害人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同样要有相应的证据用来证明受害人受伤是因为肇事方的原因。对于这个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最为方便,也是有效的证据之一,因此,郑律师建议:发生交通事故,最好让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哪怕是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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