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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作者:佚名   时间:2012/7/9 9:14:0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815   [ ]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110接警登记表,民事起诉状,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袁 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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