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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撞人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7/6 8:34:4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48   [ ]
    一辆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突遭一辆货车追尾碰撞,骑车人不幸身亡。承保这辆货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得知货车司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而且肇事后逃逸,就提出了“不承担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意见。受害人家属只得通过诉讼来索赔,这一赔偿纠纷历经了一审、二审,最近由市中级法院落槌定音。法院的说法很明确——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原告诉讼索赔三项损失
  去年11月6日下午,住江北区庄桥街道的安徽宿松县籍男子赵谷生骑一辆电动车,沿宁慈公路由北往南行。当他经过江北庄桥换向器厂附近时,突然有一辆牌号为“浙BHN759”的轻型普通货车撞了上来,赵谷生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肇事货车司机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交警抓获。交警查明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驾驶,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谷生的家属向肇事司机与车主索赔,但为“浙BHN759”货车承保交强险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出“不承担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赵谷生的家属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他们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被告只愿垫付抢救费用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江北区法院应诉答辩,提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指发生了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而是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保险”。
  该公司表示,因“浙BHN759”号货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愿意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垫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抢救所需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赵谷生的家属并没有提供有关医疗费的单据,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谷生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阐释交强险属性
  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能否因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上。江北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交强险的属性进行了阐释。
  法院指出,交强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院否定被告免责之说
  本案并非货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在无证或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法规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仍适用一般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赵谷生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原判被维持,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向赵谷生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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