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一般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会有三种情形,一是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三是部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来讲,第一种判决情形即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是较为少见的,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下,即本案中的被告不应承当原告方诉称的民事责任,因此而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的一审判决在诉讼实践中也是较为少见的判决。这是因为,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具体赔偿费用数额的诉讼请求,往往会高于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诸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诉讼请求,均会同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有所出入。按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受害方较高的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相关的赔偿费用。 那么,最常见的判决情形就是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了,这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最为常见的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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