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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酒精检测前当场饮酒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6 10:31:2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491   [ ]

【案情概要】
  2011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杜某,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六村商业街149号驶往鲍七村方向。19时30分许,途经商业街142号前地段时,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调解不成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某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遂离开现场到余某家喝下不到一瓶的青岛啤酒,后被交警查获。当日21时20分,被告人李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自作聪明,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企图以当场喝酒方式蒙混过关,但根据公安部规定,司机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的,经检验其酒精含量达到危险驾驶机动车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故醉驾现场当场喝酒非但不能逃避法律追究,还会增加酒精含量而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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