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7月8日  星期二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17 8:21:4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224   [ ]

    2006年11月4日,谷军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交给张刚开设的摩托车经营部维修。张刚的雇员王星驾驶该摩托车外出途中,撞伤行人杨静静。交警部门认定王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谷军作为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使受害人为此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前提,应当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星系张刚所雇佣,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张刚作为雇主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雇主张刚对杨静静损失中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5.8万元。

 

上一篇:医院违规设置减速带导致发生事故,医院也承担责任
下一篇: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