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传 真:
受托人(乙方):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69号1201室 邮 编: 310012 电 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传 真:0571-88930756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第( )项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 1、甲方与 的诉前调查(包括 ); 2、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包括 ); 3、关于 ;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 4、 。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 1、一般授权; 2、特别授权(甲方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予以确定); 3、 。
第三条: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他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第四条: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
第五条:其他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六条: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2、 。
第七条:其他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他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 元,乙方包干使用; 3、 ; 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他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将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
第八条: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他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6、 。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合同期间,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律师费退还甲方;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当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2、 3、 4、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第十四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 受托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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