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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队长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25 22:31:1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762   [ ]
    被告人胡基林案发前系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温州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基林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时32分,胡基林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小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胡基林血液中含酒精,其含量为127.8mg/100ml。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基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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