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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被行政拘留后再次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25 22:26:0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8749   [ ]
    被告人蔡伟,曾因醉酒驾驶于2010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暂扣驾驶证至2011年5月2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蔡伟在浙江省瑞安市英皇国际KTV饮酒。同日23时20分许,蔡伟酒后驾驶本田思迪牌HG71型小轿车准备驶往浙江省平阳县。次日0时8分,蔡伟驾驶车辆通过瑞安市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行至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段福建方向1778公里处时,将车停于高速公路的硬路肩内。0时50分许,交警巡逻至此处时将蔡伟抓获,蔡伟跳下高速公路边坡企图逃跑,被交警追回后不配合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最后经多方劝说才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蔡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2mg/ml。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伟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蔡伟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在暂扣驾驶证期间内,再次醉酒驾驶,并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蔡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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