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规定: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用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一次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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