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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