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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救人破坏事故现场 是否要负全责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4 20:38:5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671   [ ]

案情:
  今年2月,张红志驾驶着小客车与任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任某,张红志决定先开车送任某前往医院抢救,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让张红志没想到的是,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张红志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张红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对于交警的认定,张红志显然没想到。他说,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我为了抢救任某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任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
  后来,任某将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张红志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
  符合公序良俗可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张红志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任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张红志因事态紧急,将任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任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张红志的积极行为,使任某的生命、身体健康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
  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红志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张红志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张红志应赔偿任某6万元。
律师评析: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对该类案件,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认定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是作为证据,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因此法院为鼓励社会积极救助伤者,杜绝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等冷漠社会现象的发生,对该类案件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救助者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破坏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公序良俗,全部责任,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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