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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因支配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8 11:04:1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09   [ ]
    2007年11月10日,张某的朋友之子结婚,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借出作为婚车,并请曹某驾驶。当天中午,曹某驾驶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曹某驾驶车辆是张某交给他的,为张某朋友之子结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间、路线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属于义务帮工。由于曹某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令司机曹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外另赔偿27万余元,车主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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