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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精神损害赔偿金获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5 23:35:2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794   [ ]

    2007年5月,张志强驾车与秦伟丽的货车相撞,致使后车内的孕妇郑红强受伤,张志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红强受伤后入院治疗,后B超提示死胎。2008年5月,郑红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志强及其雇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郑红强因胎儿死亡造成的精神抚慰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郑红强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腹部受伤后出现死胎,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受伤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外伤与死胎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郑红强的治疗史,郑红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考虑。据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份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因胎儿死亡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胎儿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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