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张鸿强、任志强、秦奎丽分别驾驶三辆奔驰牌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板153.175吨(超载115.215吨)、151.48吨(超载112.98吨)和151.05吨(超载112.55吨),由南向北行驶到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北段公路跨铁路立交桥时(桥体标志载荷35吨),三辆严重超重的车辆同时落到立交桥一块钢箱梁整体路面东侧,造成该块钢箱梁整体路面向东突然整体倾斜。 当时该事故导致两辆重型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滑落桥底,另有一辆重型货车的挂车部分悬挂在桥上,倾覆的车辆及货物将桥下的包环铁路专用线拦腰截断。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即驾驶员张鸿强、任志强、秦奎丽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张鸿强、任志强、秦奎丽及车主任志坚、赵金开共同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国家造成的各项损失340.2万元。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巨额赔偿,判处刑罚,肇事车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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