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为浙江杭州等地网友整理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时限问题,其内容如下: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0内作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完成后5日内作出。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提起复核。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 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7.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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