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最长6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60至70天。 注: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定期限。
关键词: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交警扣留车辆,扣车期限,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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