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浙江省杭州务工。2007年4月6日,秦某在浙江省杭州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郑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秦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郑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为张某。秦某家属遂将郑某和张某告上法院。 郑某和张某提出,秦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868元。 秦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秦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秦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浙江省杭州务工、居住、生活,秦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秦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农民工,城镇标准赔偿,务工人员,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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