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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最长期限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2/2/9 22:33:1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216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新《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后,交警是不能长时间的、无故的扣留事故车辆,其理由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上所述,交警是不能无故扣留事故车辆,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最长也不能超过60+5=65日。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扣留事故车辆,扣留车辆期限,扣留车辆程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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