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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有因果关系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8 13:13:5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918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引发原病情加重时肇事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诱发的危险状态有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为防止原有疾病被诱发或被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费用,是受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1.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原有病症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与侵权行为之间无关。但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消除侵权行为造成原有疾病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将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损害后果将被扩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3.为消除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为消除原有病症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直接减少,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诱发病情加重,引发病情加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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