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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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6 10:46:5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766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答疑: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条件如下: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则不予调解;
    (2)调解必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3)证据齐全,确定落实赔偿数额;
    (4)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
    (5)调解参加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认识自己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交通事故调解,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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