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自救,记录肇事车辆信息。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事故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进而引起索赔困难等。 (2)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X光片、医疗费用票据、受损财产购买发票等)。因为,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己方的请求。 (3)造成严重伤情的,可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也可在法院起诉阶段要求进行相应的伤残鉴定)。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同时,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且不可感情用事,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更不可哄抢车上物品,否则极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私了”要慎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尽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后出现如伤情恶化、死亡等情况,无法说清,后患无穷。而“私了”一般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双方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证件,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因为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有的驾驶员害怕受到交警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案,采取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办法,例如肇事驾驶员与伤者甚至死者家属达成所谓的“赔偿协议”。这种协议由于缺乏客观公正性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往往会留下“后遗症”,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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