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俗称的交强险,受害人是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予以赔偿,其理由如下:(对于浙江省,省高院有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若受害人单独列保险公司为被告的,法院可追加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1、《道路交通安全法》75条对保险公司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在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法律确认了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对受害人人身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2、受害人作为保险的第三人如无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则受害人不具备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地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有名无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致人损害中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着眼点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实际利益。其区别于其他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最终的保护对象并非被保险者,而是受害的第三者。因此,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 综上,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认为,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另需指出,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认为,现阶段,在理论上可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绝大部分地区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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