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的一天清晨,张大强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陈红志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陈红志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张大强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张大强负主要责任,陈红志负次要责任。由于张大强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陈红志家属一纸诉状将张大强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张大强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庭上,张大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张大强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张大强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张大强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张大强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张大强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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