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受害人为治疗伤情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医疗费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主张医疗费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
1、《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2、《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医疗费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以及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截止时间)。
我们通常讲的医疗费,一般包括急救费、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化验费、医疗器械费、住院费等,我们认为受害人治疗伤情产生的,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都可以认为是医疗费。这里医疗机构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医院、诊所和药店等。
二、接下来我们重点讲解:在道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常见争议问题:
1、关于药费:
在医院治疗产生的药费,一般争议不大。通常出现争议的是伤者在院外购药的情况,比如去药店购买药品,这个药品费用是否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这里我们要区分药品种类:1)处方药;2)非处方药。
1)处方药:受害人在主张医疗费时必须提供医生开具的医嘱单或处方单。
2)非处方药:通常只要购买的药品是用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药品,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当然如果购买的药品有在病历中体现,或有医嘱单,那就更好。
这里要提醒大家,药店购药一定要开发票,收据是不行的。
2、关于医疗器械:
有些伤者需要行内固定术或者人工关节置换术等手术,需要用到医疗器械,这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用进口的,还是国产的?用进口的,能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吗?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论伤者用进口的医疗器械,还是用国产的医疗器械,赔偿义务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这里涉及到的其实是另一个问题,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目前在实务处理中,法院一般判决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18000元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承担非医保用药,超出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但是如果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3、关于过度治疗的问题
首先,过度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这个观点是非常明确的。
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过度治疗,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何来确定?
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对伤者的医疗费提出合理性、必要性异议时,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人,所以,赔偿义务人对伤者的医疗费有异议时不能仅凭在法庭上的口头陈述,一定要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医疗费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定。
4、治疗并发症、后遗症的医疗费是否赔偿?
治疗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自身疾病,这个不予理赔,是非常明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