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8/7 11:35:0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2723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0年3月27日 冀高法[2020]31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各银保监分局、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3月19日印发的文件作废,以此件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和河北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实现道交纠纷调解、裁判及保险理赔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则上应适用上述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促进道交纠纷公平高效化解。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保险理赔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本标准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备注:
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
(一)2018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2018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7元。
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
2018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27元。
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83元。
2018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3元(按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23161元,采矿业75200元,制造业65622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4358元,建筑业57681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36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7721元,批发和零售业50867元,住宿和餐饮业43044元,金融业113858元,房地产业61266元,租资和商务服务业52250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719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5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9947元,教育79610元,卫生和社会工作737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7290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祝68420元)。
(二)以后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自行调整。
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疔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己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上一篇:关于印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的通…
下一篇:最新浙江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