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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所载的货物会不会被扣留?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0/5/28 10:10:22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11006 [ 大 中 小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摘自杨润凯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案卷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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