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的通知》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印发。
大中法明传[2020]6号
发往各基层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9日作出辽高法[2020]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0年1月1日以后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试点案件,应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计算相应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连系计划单列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惯例,大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为解决大连统计部门未曾公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问题,满足审判工作需求,经本院与国家统计局大连调查队沟通协调,国家统计局大连调查队已公布了2019年度“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其中,“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825元,“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238元。各基层法院要认真学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严格遵照执行,按照国家统计局大连调查队公布的以上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试点案件相关损失数额。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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