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中法〔2019〕42号)
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我院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公布。全市两级法院应遵照执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5日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郴州市两级法院在辖区内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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