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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颅脑损伤的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谁是原告?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2/5 13:56:05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11297 [ 大 中 小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在办理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有部分交通事故伤者属于重度的颅脑损伤,精神鉴定伤残等级四级、五级,肢体伤残等级也构成六级、七级等严重的伤残,伤者的代理律师也仅把伤者本人作为原告,也未列法定监护人。此种情况下,一般被告不提原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也“忽视”此问题。那从实务中,我们针对这种重度伤者作为原告的情况下,究竟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重度伤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若鉴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不列法定监护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应当列法定监护人,否则,此类案子从程序上讲是有瑕疵的。若被告以此上诉,二审法院可能会发回重审(虽最终判决的实体没有问题,赔金金额一般也不会改变)。
对于此案案子,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是否必要对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我们认为也是要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因为,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都有统一的标准,若因为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异议导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延后,事故赔偿标准提高了,作为被告来讲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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