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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交警是如何处理的,以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4 1:10:0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526   [ ]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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