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
|
|
|
|
交通事故案被告应诉技巧-误工费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7/9/29 10:20:0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595 [ 大 中 小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总结被告应诉要点:〖质证、答辩〗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交通事故部主任 郑君律师友情提醒:根据目前法律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受害人若未退休,又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2017年标准为154.5元/天(因此,对尚未退休,但工资收入又低于此标准的,我们在主张误工费时可以不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若受害人已经退休的,但可以提供退休返聘的证据材料,其误工费法院同样会支持,但会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交通事故案被告应诉技巧-医疗费: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254
交通事故案被告应诉技巧-护理费: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257
交通事故案被告应诉技巧-被扶养人生活费: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258
交通事故案被告应诉技巧-死亡赔偿金: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259
关键词:交通事故 误工费 收入证明 诉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