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陈碎亮。 
 
	被上诉人一(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王箭。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李某某,男,住址云南省曲靖市,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杭州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君 
 
	上诉人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一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交的王桂玲驾驶车辆上的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事故发生前后的视频进行证据认定,而简单的认为各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某行车轨迹偏离其车道,导致本案事故发生,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事故发生后各车辆的损坏情况以及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上诉人认为可以明确的确定在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车辆存在变道、压线行为,其变道、压线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由王桂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