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一,调解书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自行处分,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和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要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的,应宣告调解协议无效;
(2)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3)当事人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4)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没有上述情况,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