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及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及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为解决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合同,其性质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无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已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持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该协议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法释[2002]29号司法解释的精神,《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及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应将该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来对待,经审查,如该协议没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应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自动履行协议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和当事人参与调解、和解的积极性。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和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要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的,应宣告调解协议无效;
(2)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3)当事人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4)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理中,没有上述情况,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友情提醒: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不建议事故双方随意签订,实务中很少有撤销调解协议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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