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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了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吗?

作者:网络   时间:2014/7/15 11:36:1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540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告诉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了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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