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汉族,1945年3月1日,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金华……,系肇事车辆浙G1234驾驶员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公司。浙G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
请求事项: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浙G1234号车辆沿浦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曲村时,将骑自行车的申请人XXX撞伤。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金公交认字(2012)第(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经义乌人民医院转至金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申请人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申请人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申请人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申请人,医院现在又通知申请人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申请人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申请人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申请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金华市义乌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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