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金华的李某是郊区的农民,在市区经商3年。去年5月,他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由于李某属于农村户口,肇事车主在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时,只同意以浙江省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为准计算。李某认为应以浙江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为准计算。两相比较,“市民”待遇较之“村民”待遇高出9634元。 那么,李某究竟能否享受这样的“市民”待遇?此事双方一直争论不休,最终闹上法庭。
律师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已达3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温馨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尤其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二者悬殊甚大,农村居民只要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一般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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