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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的标准 |
作者:网络 时间:2013/9/5 10:36:5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555 [ 大 中 小 ] |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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