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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肇事方马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调解案

作者:郑君   时间:2013/8/27 22:02:4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537   [ ]

    详细案情:当事人陈述:2011年8月12日,下午2:30我去接外孙下课回家途中,在距春天花园门口10米不到的地方,我还停下车给外孙戴帽子,因为天太热,刚开始起动没多久,在春天花园门口不到点时,我照常笔直在人行道靠右边开着,觉得我右手边一个和我同向行驶的一个女的车倒过来并刮了一下我外孙的右手臂,外孙说右手有点痛,说她的车把倒向他的手,我停下来,瞧见有个女的到在地上,我上去扶她,我还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要左转骑向还有3,4米的人行道上去对面。说我撞了她。我瞧她的自行车就比童车大一点点,也没铃的,估计4,5成新的。我去扶她,她说有点站不起来,后来她打了电话,马路对面来了几个人,后来打了120。这时我女儿赶过来,她叫我回家,她跟他们去医院。我可以保证,电动车和自行车二车实际上是没有相撞过的。我是在将近下午5点多时,接到女儿电话,让我将车推到春天花园去,据女儿说当时交警和他讲事情都发生了,就不要让老人担心了,能处理就自己帮他处理一下好了,再说我本来是第二天就要回老家的,女儿呢以前也没碰上这种事,当时就和我讲,爸爸事情出了,反正你没受伤就可以了,我们出点钱赔赔对方算了,否则交警说明天你还要去录笔录什么的手续也挺烦的,当时天也黑了,我脑子也被这事搞得有点蒙了,当时也以为就这么摔一下,估计也不太要紧,反正事故单上内容也没瞧再说天也有点黑下来我也老花瞧不见,就将名子在事故单上签了。以上是当事人写给我的事情经过,在此指出几个常见问题:1.自认为案情简单,对方受伤不重,揽责任;2.嫌去交警队作笔录麻烦,盲目听信交警3.既然揽责,却没有在当时与受害方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最后,因交通事故已认定我方当事人全责,而我方又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对方对此交通事故有责任,而受害人实际受伤又较为严重,后在法律范围内与受害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总计5万元。

附: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方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  郑君律师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丙方:××人民调解委员会 
交通事故(详见西交认字【2012】第*号),现依据法律法规,就乙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及补偿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均确认本协议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

二、事故发生后,乙方的医疗费用甲方已支付二万八千元。甲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甲方同意再行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共计三万二千元人民币,甲方支付本协议费用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今后无论乙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着重声明:乙方自愿放弃对后续可能够得上伤残等级而应当得到的伤残赔偿金和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后续需要继续治疗的治疗费用等所有的权利。
三、甲方最迟应在2013年  月  日前将全部款项汇入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付款义务。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理人一份,以及分别留存于调解中心及交警部门一份。五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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