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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故处理各程序上的时间要求

作者:网络   时间:2013/8/18 9:55:3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168   [ ]

    ①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③民事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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