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是平湖某装潢公司的员工。2011年8月2日下午下班后,刘某驾驶摩托车回居住地海盐,顺路送同事黄某回家。途中,刘某的摩托车与申某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后经平湖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无责任。 2012年7月,刘某向平湖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确认刘某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的情况属实,认定刘某为工伤。 此后,刘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工作场所到固定居所之间的路线。刘某驾驶摩托车在送同事回家的途中发生事故,显然不是“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范围。于是,该公司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下班时顺路送工友的回家路线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本案中,刘某驾驶摩托车的行驶方向为从平湖驶往海盐,属于合理路线,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也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在回家途中顺路送同事回家并不影响其回住所的目的。 另外,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交通线路变得纷繁多样,不能将往返两地之间的线路狭隘地固定为一条,否则既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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