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尤其突出。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事发突然,一般缺乏有力的目击证据,“玩猫腻”的空间较大。
“顶包”者有的是同车的人,事发当场就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是亲朋好友,肇事者先逃离现场,找到“顶包”者,串通后再由“顶包”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
“顶包”者之所以甘心为他人顶罪,或是由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是出于亲情、友情考虑,或是金钱利益关系。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住职务、免受处罚以及骗保等原因。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交通肇事后的“顶包”现象更是频频发生,年长者替年幼者,无职务者替有职务者,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无非是权衡利弊,逃避惩罚。
找人“顶包”最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顶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样担刑责
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庇罪及其构成要件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个简单的“顶包”行为涉及到如此多的罪名,它扰乱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宣传,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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