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由于所负责任不同,索赔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但是最好立即保护现场,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会同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第三方)逐项清理、定损。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下面仅以负全部责任为例说明索赔程序: 第一步:明确所负责任 第二步:报案 第三步:定损 第四步:修车 第五步:开具事故证明 第六步:递交索赔单证 第七步:领赔款
交通事故索赔需提供哪些资料 1.出险通知书、保险单(批单)正本或复印件、索赔申请书、肇事司机的详细事故经过报告。 2.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发生火灾时,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证明。 3.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正证或副证复印件。 4.车辆及有关财产的修理、材料、施救费用的正式发票及清单。车辆全损时要提供车辆原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伤残者的医药费发票、抢救费单据、住院证明、诊断证明、残废证明、病休证明、工资证明等,如死亡者,要提供死亡证明,生前赡养人员情况证明,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的签收凭证。 6.重大事故的要提供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要提供受损车辆照片) 7.被盗抢车辆提供购车证明或发票、权益转让书、税务所及公路征稽所(站)报停证明、登报收据及登报当日报纸、安装防盗器发票、行驶证、车匙、防盗匙、购置税证、停车场(或保管站)证明及保管人员书面材料等。 8.由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出具被盗抢车辆证明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员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应同时提供法院的受理证明。 10.车辆出险涉及他方责任的,负主要责任方应持发票、收据和证明的原件,负次要责任方持相应单证的复印件。 11.赔偿收据应填上开户银行帐号,盖上公章,如是私人车辆,则由被保险人签名,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凭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 12.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 13.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有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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