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赵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104国道杭州某路段时,与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赵某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另查明,面包车登记所有人系李某,该车在某保险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往杭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等,共住院30天。同年9月,秦某委托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为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鉴于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因此如何最大额地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就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告的伤情是否能构成残疾。代理后,郑君律师积极联系法院和相关鉴定机构,结合原告的病历,尽力往交通事故残疾标准方面靠拢,最终成功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评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秦某74981元,被告赵某、李某赔偿原告赵某17751.3元。
【郑君律师点评】
本案是郑君律师代理的一个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写起案例来虽然简单,但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过程不是那么容易,并且,鉴定为十级残以后,如何最大可能的在保险限额内提高索赔金额也相当困难。好在有多年代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多付出些精力,终于成功判决并执行了保险公司的七万多,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案件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建议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来处理,以此争取最大的利益。郑律师咨询热线: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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