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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都有哪些赔偿项目?

作者:佚名   时间:2013/2/19 21:21:1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934   [ ]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参照上述受害人残疾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确定。

  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受害人还应就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向肇事方索赔。同样,索赔项目应依照上述情况出具相应证明。一般来讲,可获赔偿的受害人亲属数量不超过3人。

  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决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为5万元;另受害方家属应当注意,同命同价的问题。具体可来电咨询,郑律师: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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