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故意撞车开车人不赔
在2009-5-18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提请审议修改。
这是对我省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一次完善。其中明确提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这样的说法,只要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是故意行为,那么就可以一分不赔,可以至交强险的无责赔偿原则不顾。但是现实中,哪里能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是故意撞车呢?几乎根本没办法证明,也就是等于一纸空文。
另外,此次提交审议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对交强险外损失赔付的比例和责任关系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具体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以上的赔偿责任;(说明就算电瓶车或者行人全责,机动车驾驶员除了交强险的无责赔偿限额外,还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总额的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机动车次责,交强险外另外需要赔偿40%或者3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30%—40%赔偿责任;(也就是除了交强险限额外,不在是55开责任赔偿,而是机动车要赔60%-70%,相当于是主责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20%—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主责,需要赔偿70%-80%)
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个修正案,又增加了,机动车的赔付比例,看来开车的还是要当心再当心啊。至于最后一条蓝色文字的条例,几乎是没任何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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